扫一扫
国家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满足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需求的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给,或者政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加供给,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集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综合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全国性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推荐的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服务跟踪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客户数量的90%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二)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政府委托(采购)的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收入占服务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合同金额三年累计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有关全国性协会的相关认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三)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四)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2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 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七条 示范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必须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10000家以上,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0家以上。
(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200家以上。供需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20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10次。
(三)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200家以上。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有关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限于本行业本领域所属单位或团体会员。协会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中发布。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协会相关认定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包含本规定第五条中有关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专项服务收入等数据;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者与外部专家签署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平台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实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未实名反馈或未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自发生调整情况之日起暂停示范平台称号。
法人主体应当在发生调整情况三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在年度推荐示范平台时将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年度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准予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http://***.miit.gov.cn),对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总结宣传服务中小企业典型做法。
示范平台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在线填报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给予通报。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推荐单位应督促示范平台按时填报,管理不善的,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平台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示范平台称号。
推荐单位应指导测评不合格的平台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当守法运营,配合开展评审、检查、测评等工作。拒不配合的,或者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平台予以扶持。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减免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培育示范平台作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平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示范平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协会有关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好服务指导和服务情况跟踪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所述服务企业数量,包括:响应企业需求提供的针对性服务企业数量、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服务企业数量、接受政府委托(采购)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包括网站点击量或浏览量、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短信或电话等服务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执行。分支机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时废止。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友情链接: |
|
版权所有:安徽协同创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皖ICP备14002998号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砻坊路77号
电话:0553-5820588 邮箱:dalongfang@dlf189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