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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芜湖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3-03-23801人次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芜湖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2023年芜湖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2〕6号)和《2023年全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芜亩均办〔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供地5亩及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下同)的12月31日在统计库企业为准。本办法所称的参评企业均为独立法人。

各载体可探索开展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等亩均效益评价。

(二)特殊情况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烟草,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只计算亩均效益,不进行评价分类。另外,设立暂不评价和不评价两类特殊情况,具体名单各载体在评价工作开始前报送至市亩均办备案。

1. 暂不评价企业:对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视为过渡期;对评价年度实施技术改造1亿元以上(以评价年度统计固投表数据、技改奖补审计数据中的最小值为准)的企业和搬迁入园不满2年的企业,视为提升期;符合以上情况,可列入暂不评价名单,也可以申请评价,但是评价后不再享受暂不评价的保护期。

2. 不评价企业: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参与评价。

①已注销、搬迁至外市、破产拍卖以及无自有土地且已停产企业;

②未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已破产、停业但是土地未退出的企业仍参与评价。

二、评价规则

(一)评价维度

按照市级和载体两个层级分开评价。

1. 全市层面按统一的指标体系,重点探索开展全市规上企业的分行业评价和人才密度指标的评价计算。其中,分行业评价重点聚焦四大支柱产业和十大新兴产业。

2. 各载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规上和规下企业评价工作,其评价指标在与全市保持统一的基础上,可以探索个性化指标,形成市、载体两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原则上,报送省级平台评价结果以载体评价结果为准,市级分行业评价结果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后予以公布,2023年暂不应用。各载体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导产业发展开展分行业评价,原则上单个工业大类企业数量低于20家的不开展单独评价。

(二)评价指标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亩均税收(50%)、亩均营业收入(20%)、单位能耗营业收入(1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亩均增加值(5%)以及全员劳动生产率(5%)六项指标统一评价计算。同时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探索开展人才密度指标评价,今年暂不计算该项指标评价得分。

2. 供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采用亩均税收(70%)、亩均营业收入(30%)两项指标统一评价计算。

3. 企业综合素质加分指标(20分):在创新发展、数字赋能、绿色发展、社会贡献四个方面增设综合素质加分项。具体加分内容见附件1。

(三)计算规则

1. 基准值设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供地5亩及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基准值参照全部参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该指标算术平均值的1.5倍设定,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0分。

2. 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50 +(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基准值)×1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10+(亩均增加值/亩均增加值基准值)×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5+综合素质加分。

(2)供地5亩及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7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0+综合素质加分。

3. 综合素质加分计算

企业各类综合素质加分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满分20分。

4. 其他说明

参评企业将土地(含厂房)出租给服务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则用地面积不予扣减;若参评企业将土地(含厂房)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则予以扣减;原则上按照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不予合并评价,若属于同一法人、处于同一地块,经企业申请、所在载体亩均办同意后允许合并。

三、评价分类

评价分类分两步进行,先根据评价得分按照一定比例预分类,然后再根据综合定档条件进行升档或降档,综合定档不受得分排序比例限制。

(一)得分分类

按照市级和载体两个层面分开评价。市级层面探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评价;载体层面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地5亩及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一排序。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前20%(含)。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20%—65%(含)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在65%—95%(含)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提升、改造、帮扶的企业,综合评价水平排名后5%。

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企业数超出分类比例的,得分相同的企业以亩均税收高低进行排序,不改变分类比例。

(二)综合定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预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综合定档。

1. 保档升档类。

(1)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或总税收超过1亿元(含)且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的企业定为A类;

(2)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经各载体亩均办审核确认后可直接定档为A类,原则上各载体不超过2家企业;

(3)研发加计扣除费用超过5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8%保档B类;

(4)评价年度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定为A类;

(5)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保档B类;

(6)近三年首次入规的企业保档B类;

(7)实施技改项目且评价年度两库数据亩均技改投入均超过50万元/亩的企业保档B类;

(8)芜湖市近三年内本地主板上市(含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企业保档B类。

2. 限档降档类。

(1)对总税收低于2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和总税收低于100万元的供地5亩及以上规下工业企业限档B类;

(2)对在评价期间已退规的原规上工业企业限档B类;

(3)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限档C类;

(4)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近三年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定为D类;

(5)未经备案审批将工业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企业定为D类。

原则上属于限档降档类不再进行保档升档,因降档导致A类比例不足时,可由后续满足条件的企业递补至A类。各载体可根据产业导向,提高主导产业A、B类比例,对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适当提高C、D类企业比例。总体要求A类企业不超过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20%,D类企业不低于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5%。若有其他特殊情况则由各载体亩均办报市亩均办最终确定。

四、评价流程

(一)宣传发动

市亩均办启动评价工作,各载体通过网站、工作平台、政策解读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评价办法,做到参评企业全覆盖知晓。

(二)参评企业确定

市亩均办会同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提出初步参评名单,并同步共享至各载体进行准确摸排和补充。各载体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名单,以及暂不评价企业和不评价企业名单,并上报至市亩均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原则上市亩均办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统一取数并共享至各载体,各载体亩均办组织参评企业补充填报其他亩均评价基础信息。各载体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将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定档调档以及综合素质加分等内容进行采集确认并及时报送至各载体亩均办。各载体亩均办需将定档调档及综合素质加分内容报送市亩均办备案,市亩均办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四)数据核实

各载体组织参评企业核实本企业参评数据。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将反馈意见及佐证材料反馈至各载体亩均办,各载体亩均办统一反馈至各载体相关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各载体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各载体相关部门做好反馈解释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异议的,需企业盖章确认后提交至各载体亩均办。

(五)开展评价

完成企业数据确认后,各载体亩均办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六)结果公示

各载体亩均办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企业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载体亩均办反映。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七)结果公布

各载体将经本级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的评价结果于2023年6月底前报市亩均办审核,市亩均办将审核后的评价结果提请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价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五、责任分工

各载体要强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1. 经信部门(亩均办)负责综合评价数据汇总、计算和结果分类。

2.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核实、纠偏和确认参评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

3.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名单、近三年首次入规企业名单、退规企业名单、四大支柱产业和十大新兴产业分行业企业名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情况。

5.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参评企业的税收数据、营业收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以及A级纳税企业名单、行业代码前2位06-46工业企业名单、近三年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和其他相关信息。

6.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情况。

7.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发明专利数、工业企业相关注册信息、市级及以上质量奖企业、“芜湖智造”品牌认证企业以及列异列黑企业名单。

8.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9. 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名单。

10.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参保人数,协助人才密度指标评价计算。

11. 金融部门负责提供评价年度上市企业名单和信息。

12. 各载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评价工作。

六、其他事项

1.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及各载体2022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原则上各载体可不再另行制定评价办法。

2. 各载体可根据自身行业情况、发展水平对评价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并由各载体亩均办报市亩均办备案。

附件:1. 综合素质加分细则

2. 评价指标解释和有关数据来源



附件1


综合素质加分细则

序号

类别

加分内容

认定部门

1

创新发展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2分,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加1.5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加1分,不重复累加。

经信部门

2

国家级研发机构加2分,省级研发机构加1分,不重复累加。

科技部门

3

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当年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数,每个加1分,最高5分。

科技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

数字赋能

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加2分,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加1分,省级智能工厂加1分、省级数字化车间加0.5分,不重复累加,以最高等级为准。

经信部门

5

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2分,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平台)加1分,不重复累加。

经信部门

6

绿色发展

国家级绿色工厂加2分,省级绿色工厂加1分,不重复累加。

经信部门

7

社会贡献

A级纳税信用企业加2分。

税务部门

8

省政府质量奖加2分,市政府质量奖加1“芜湖智造”品牌认证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市场监管部门

9

参保人数300人以上加2分,每增加100人加0.5分,最高5分。

人社部门

注:单个企业综合素质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以上按20分计算。

注:以上称号类加分项均为2022年度。



附件2


评价指标解释和有关数据来源

(一)评价指标解释

①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评价年实际净入库、免抵调库税收,企业享受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减免、退税、缓税等措施的税额。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具体企业采取的跨周期调节税收措施所涉及的税额等均视同实现税款纳入考评,不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其中,减免、退税具体包括征前减免、减免退税、先征后退、抵顶欠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

②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计算得出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③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取当年度税务申报研发加计扣除费用。

⑤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总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进行核算。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⑦用地面积:指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各类情况,按下列方式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第一,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第二,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租赁企业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宗地现状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第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认定。

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另外,出租方企业在计算用地面积时可将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且依据租赁合同起租时间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满9个月租赁期的土地(含厂房)予以扣减,其他出租面积一律不予扣减,未备案的不予核减。

⑧关于“一企多地”说明:即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可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亩均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

(二)有关数据来源

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行业划分由统计部门提供。

②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③企业用地面积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④企业税收、营业收入、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⑤规上企业营业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职工人数、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和技术改造投资由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原文链接:https://jx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41/37437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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