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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

《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6250人次浏览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担企业科研经营风险,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4日


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分担科研经营风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决定省市联动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分担科研经营风险、购买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制度安排。鼓励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

第三条(原则)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省市协同、以市为主、服务多样、便捷好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总体运行模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省财政对发放省本级重点支持方向创新券的市,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省财政补贴资金2024年度起兑现。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创新券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开展财会监督和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体运行模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一家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省创新券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具体管理办法,包括主要用途、使用单位、服务机构、保障条件、支持比例及额度、工作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创新券服务线上平台,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的服务模式。鼓励市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鼓励市创新券积极加入长三角范围的互联互通。各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单位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  研发活动清零支持方向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省,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已清零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补贴资金(每家清零企业只补贴一次且不超过30万元)。首次企业名单以皖科企秘〔2023〕180号文中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名单为参考并经市科技局核准,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单由省科技厅另行通知。

第八条  研发机构清零支持方向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省,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已清零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研发机构投入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补贴资金(每家清零企业只补贴一次且不超过60万元)。首次企业名单以皖科企秘〔2023〕180号文中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名单为参考并经市科技局核准,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单由省科技厅另行通知。同一企业研发活动清零方向支持和研发机构清零方向支持享受补贴资金合计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服务支持方向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实际支出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纳入省本级科技保险服务补贴的12个险种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根据科技保险服务补贴政策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纳入省本级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十条  购买科技服务支持方向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上年度或本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可凭券向当地科技部门认可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服务。各市要积极采取技术合同认定等措施做好购买科技服务项目的认定审核工作,并依据服务订单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可自行选择企业兑付或机构兑付模式。鼓励各市科技部门支持全国范围内的优秀服务机构给本地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省本级重点支持研发活动清零、研发机构清零、科技保险服务、购买科技服务四个方向的创新券,对发放上述创新券的市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每个支持方向资金补贴比例最高20%,每个市每年资金补贴合计最高1000万元,其中对皖北地区每个支持方向资金补贴标准及每年资金补贴合计标准提高20%,省补助金额以当年度预算资金总额为限,由市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同时鼓励各市围绕企业创新各个环节设立支持其他不同方向的创新券。根据创新券政策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省本级重点支持的创新券方向。

第四章  领取和兑付

第十一条(领取和兑付)  创新券使用单位须提交相关资料领取创新券,可一次申领,分次使用。各市要简化审核流程,不额外设置发放障碍,提高申领门槛。各市可根据实际设置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不得逾期使用。各市依据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的经认定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投入佐证材料、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开展审核、兑付,兑付时间由各市自行安排。

省本级给予发放四个重点支持方向创新券的市资金补贴,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兑现,具体兑现要求届时另发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申领、使用、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不得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创新券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技部门组织对一定比例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科技部门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纳入有关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省各市)  各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各自辖区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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