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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019-11-282166人次浏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机械、新能源汽车、航空、微电子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负责政策推进落实、扶持计划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采用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广、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二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在战略新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非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5%、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不高于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

第五条  滚动支持研发投入。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基地现有企业,按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量部分,3年内给予50%财政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对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的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精准金融支持。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参股投入。对产业基地的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九条  提升产业配套服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知名展会等,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对基地企业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支持,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基地所在地区可根据本政策,结合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分产业领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

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市级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战新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芜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规定》《芜湖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试行)》停止执行。各战新产业载体单位,可在本政策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其中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应先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市财政给予40%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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