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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2-0772人次浏览

财教〔20235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财政局

中共芜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科技局

芜湖市经信局

芜湖市人社局

芜湖市审计局

芜湖市金融局

芜湖市产创中心

2023126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财教〔2022134号),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对市科技项目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探索实施科研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机制。对在芜高校和医院的市级科技项目,实行科研管理“绿色通道”,充分调动在芜高校和医院科研积极性,支持上述单位自主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自主分配立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求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立项、资金拨付等流程机制。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首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按期一次性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集成电路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部署,综合考虑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向承担国家及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深化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单位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不低于70%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三)提升科研单位财会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对重点科研单位等高层次财会人员的遴选、培养、输送机制,推动重点科研单位设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职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财会团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经费标准、管理要求等内部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验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完善项目验收细则,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九)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支持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共同出资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鼓励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含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企业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对实际到账3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视同市级科技项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市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研究院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创新中心负责指导)

(二十一)开展院士或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院士或全球全国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院士或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院士或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院士或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切实发挥作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导向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和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审计、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财务等相关人员免予问责。对于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允许该项目结题。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不受影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五)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市科技局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总结评估有关试点政策举措,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另行制定。政策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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