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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2-03-182274人次浏览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3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鼓励专业化大数据服务企业发展”“培育一批行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培育数据服务商”“培育发展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以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整体提升,全面推进“数字安徽”建设。

       二是培育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省有关会议精神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大数据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当前,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企业识别、政策扶持不够精准等问题。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有利于精准识别大数据企业,有利于精准施策、加强大数据企业扶持力度,有利于更好开展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培育一批大数据领域有影响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

       二、起草过程

       省数据资源局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省内外大数据企业相关认定办法,吸收借鉴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认定管理办法,充分听取了企业代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起草了初稿,并征求了省相关部门和各市数据资源局意见。省数据资源局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2022年1月14日至2月13日,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省有关部门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2年3月2日以省数据资源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1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四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7条培育扶持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四、特色创新

       一是注重培育扶持。实施细则在规范认定的同时,更加注重培育扶持措施,单设专章,从享受各级相关政策、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对接、融资服务等方面进行支持,导向和激励作用较为明显。

       二是坚持便企利企。实施细则要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时,仅需提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其他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方便企业申报。同时明确,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省数据资源局将根据《实施细则》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讲,便于各市和相关企业熟悉掌握《实施细则》。

       二是建设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为全流程线上开展培育认定工作夯实基础。

       三是指导各市配套培育认定政策措施,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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