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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182599人次浏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科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2月29日


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重点引进芜湖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发展急需紧缺的有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拔尖人才和团队。

        2.单位培养的骨干力量,经用人单位自主评定为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

        二、支持政策

        1.对来我市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国内外拔尖人才,按规定程序通过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按其总投资额20%给予综合资助,5年最高资助1亿元;对引进到我市开展创新工作的国内外拔尖人才,按规定程序通过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20%给予综合资助,5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综合资助分年度等额拨付。

        2.经用人单位培养且自主评定为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的,分别给予相关支持。对评定为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的,给予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购房款80%最高120万元一次性补贴,如领衔开展省部级科研项目,可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20%给予综合资助,5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评定为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的,分别给予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购房款50%最高80万元补贴、购房款30%最高40万元补贴,首期拨付补贴的1/3,剩余2/3补贴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补贴,最长不超过10年,或享受每月4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如领衔开展省部级科研项目,可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20%给予综合资助,5年最高资助500万元、100万元。综合资助分年度等额拨付。

        3.发放“芜湖人才绿卡”或“芜湖人才服务卡”,协调解决人才编制岗位、家属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保健等事宜。

        4.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条件

        1.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必须全职引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正式工作合同,或在我市创办、参与创办具有国际(或国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20%以上。优先支持税收、就业贡献大及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创业企业人才。

        2.自主培养人才。自主培养人才必须全职在岗,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正式工作合同,为具备较强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企业科技人才或科研管理人才,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或在企业科技创新中起到关键作用,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四、申报程序

        (一)资金扶持事项申报

        1.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交事项申请,市人才发展集团2个工作日内分办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2.评定。

        (1)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创业“一事一议”事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根据重大招商项目标准,按程序提请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相关推荐意见和议定结果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并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2)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创新“一事一议”事项和用人单位自主评定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牵头,成立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市区长或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市区、开发区分管人社部门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成员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科协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承办,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集体决策、公示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① 尽职调查:对创新人才合同情况,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等进行审慎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② 专家评估:根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相关产业领域专家,对“一事一议”事项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③ 集体决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将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创新“一事一议”事项和用人单位自主评定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提请各县市区委常委会、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拟支持人选名单、人才层次和综合资助金额。

        ④ 公示:将引进国内外拔尖创新人才和用人单位自主评定人才名单、人才层次和综合资助金额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拟支持情况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估意见、会议纪要等材料报市人社局。

        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创新“一事一议”事项和用人单位自主评定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设立市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社部门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等单位组成,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承办。市人社局召集审定会,各成员单位提出审定意见或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定结果由市人社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并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3)用人单位自主评定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集体决策、公示的程序自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并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3.资金兑现。

        (1)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和用人单位自主评定国内外拔尖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兑现政策;用人单位领军人才(自评)、高端人才(自评)“一事一议”事项,经各县市区委常委会、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兑现政策。

        (2)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相关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申请事项审定后,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局及时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申请购房补贴或生活补贴根据《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申报程序兑现。

        (二)除资金以外的服务保障事项申报

        1.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或通过“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220.178.191.53:8083/whIndex/#/whIndex)提交事项申请,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2.研究办理。由市人才发展集团提请市人才工作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办理。

        五、其他

        1.组织领导。芜湖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一事一议”相关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要切实履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作为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综合协调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

        2.责任分工。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统一受理和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负责对“一事一议”支持人才发展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对经“一事一议”议定的人才,按其议定的人才层次和具体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负责协调解决家属就业事宜;市委编办负责解决编制保障事宜;市人社局负责解决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聘用等事宜;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本级经费事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负责解决发展平台事宜;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子女入园入学事宜;市住建局负责解决安居保障事宜;用人单位配合各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联系服务等工作。

        3.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应与享受项目支持单位就约定任务、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签订责任书,会同科技等部门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不通过的,暂停发放补助资金,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发放补助资金。

        4.资金拨付和使用。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对同一事项的人才配套补助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5.本细则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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