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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2021-09-132153人次浏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芜湖”战略部署,积极打造芜湖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促进芜湖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以进行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本规定所称的大数据产业园是指位于鸠江区中国电信(芜湖)云计算中心的大数据产业园。对大数据产业园新入驻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

(一)房租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单个企业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自企业缴纳税收之日起,对于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鸠江区按照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5个完整年度运营补贴,即前三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100%给予运营补贴,后两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给予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服务),且采购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加大融资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第五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最高20%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全国500强、全球500强或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内容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除已明确由鸠江区承担的产业扶持资金外,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市级与鸠江区按4:6比例承担。落户本市其他区域的大数据企业,载体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相关政策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市与载体单位分级承担,市与县(市,含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纳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doc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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